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圣爱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游宗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晶,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巧巧,女,1975年4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武成,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圣爱医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巧巧肖像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10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苏州圣爱医院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七十四条 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按苏州圣爱医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958元,由金巧巧负担608元(已交纳),由苏州圣爱医院有限公司负担3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1916元,由苏州圣爱医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闫慧代理审判员鲁南代理审判员束建华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立昱书记员陆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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