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雅芝。
委托代理人杨武成,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贝贝,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同济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南环西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林长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薄小明,江苏德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雅芝与被告苏州同济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济医院”)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倩、代理审判员耿杰圣、人民陪审员郁明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雅芝的委托代理人杨武成,被告同济医院的委托代理人薄小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雅芝系知名演员,2012年底,其获知网络域名为www.szmrw.net的网站中擅自使用其多幅照片。2012年12月10日,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应申请人申请对上述网站在线浏览相关网页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并于2012年12月27日出具(2013)京国信内民证字第08051号公证书,对域名为www.szmrw.net的网站浏览内容进行了截屏,截屏图片作为公证书的附件附于公证书之后。公证书中在线浏览网站内容及截屏图片显示:网络域名为www.szmrw.net的网站上标题为“跟赵雅芝等明星学保养秘诀(图)”、“维纳斯爱贝夫——苏州顶级的抗衰老整形美容中心”页面中“⑤赵雅芝不老神州源自维纳斯爱贝芙”等文章中使用了原告的肖像图片3张。原告支出公证费690元。
根据公证书,网站中“跟赵雅芝等明星学保养秘诀(图)”文章中称:“很多人觉得女人上了40岁就谈不上漂亮了,其实,大家可以看看娱乐圈里的这几位不老美女:52岁的赵雅芝……她们都有着不一样的美丽,年纪越大却越显得迷人而又优雅。一起来学学她们的保养秘诀吧。”其后使用了原告赵雅芝的两张肖像图片做对比,并标注“54岁的赵雅芝(生日:1954年11月15日)”、“年轻的赵雅芝VS现在的赵雅芝”。
“⑤赵雅芝不老神州源自维纳斯爱贝芙”文章中称:“55岁的影星赵雅芝从《新白娘子传奇》到《秦始皇与阿房女》,一路走来,完全让你看不出她的年龄,脸上一点看不见皱纹的痕迹,这全归功于除皱圣品——维纳斯爱贝芙的功劳,无瑕娇嫩的天使面容,至今仍是不少男人的梦中情人。”该页面中的其他文章为介绍维纳斯爱贝芙的作用机理、体验者心得、介绍被告处维纳斯爱贝芙产品的注射医生优势等。
另查明,本案所涉相关页面已于本案诉讼前断开链接。
原告为证明其损失,提供其本人广告形象拍摄使用代言协议书两份,其中均载明原告的广告影像及肖像的使用期限为两年,报酬分别为2500000元及3000000元。
原告为证明其维权费用,提供交通费、食宿费等票据若干。
以上事实,有(2013)京国信内民证字第08051号公证书、公证费票据、交通费、食宿费票据、被告工商登记资料、广告形象拍摄使用代言协议书两份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原告肖像图片使用于其主办的网站宣传内容中,虽被告抗辩称其使用原告肖像图片系教学用途,但文章中同时宣传了被告同济医院使用“爱贝芙”产品的优势,其使用该图片具有明确的商业宣传用意,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使用其照片已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根据法律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本案中,被告为达到宣传效果使用原告肖像图片,其网站文章中的文字内容与原告肖像图片结合,易使公众对原告的真实容貌产生负面联想,误认原告曾接受被告的整形治疗或为其广告代言,由此将降低对其的社会评价,从而对原告的名誉造成损害,故被告同济医院对此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被告同济医院侵害原告的名誉权、肖像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因被告系在其网站上使用原告肖像图片,给原告造成的影响也直接来源于该网站,故被告在其网站首页刊登向原告赔礼道歉的信息更能达到消除影响的效果。关于原告赵雅芝的损失赔偿主张,原、被告均未能举证证明原告因被告不当使用其肖像所受到的财产损失及被告使用原告肖像而实际获得的利益,本院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侵权行为的时间及范围与程度、侵权行为可能获取的利益、原告的同期广告收益等情形,综合予以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元。对原告主张的交通费、住宿费等维权支出,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公证费用,考虑到系原告固定网络证据所必须,应由被告负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 、第一百二十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第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州同济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网站首页公开发布向原告赵雅芝赔礼道歉的声明,声明应持续十天,内容须由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的,本院将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苏州同济医院有限公司承担;
二、被告苏州同济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雅芝经济损失**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公证费690元,合计人民币**元;
三、驳回原告赵雅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赵雅芝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帐号:49×××8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5元,由原告赵雅芝负担2447元,被告苏州同济医院有限公司负担468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9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吴倩
代理审判员耿杰圣
人民陪审员郁明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朱国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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